2007年1月5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
  围观打架摔伤 看客能否获赔
  张先生问:
  我是一名退休工人,一次看到两个邻居在附近打架,就上前旁观。由于现场秩序较乱,我被其他旁观者挤倒,造成骨折,住院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。我可否要求两名邻居赔偿损失?
  本报作答: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,构成侵权民事责任必须有因果关系要件。而两个邻居的打架行为,不是造成你人身伤害结果的原因,故不用承担人身损害侵权责任。但由于他俩的行为致秩序混乱,从公平的角度出发,可以由两人给你适当的经济补偿。 

  患者成了“教具” 是否侵犯隐私
  岑女士问:
  前阵子,我在当地的一家医院进行无痛人流手术。后来听朋友说,我麻醉期间,医院安排了多名实习学生来观摩手术。我感到非常气愤和痛苦,认为医院严重侵犯了我的个人隐私,我能否要求医院给付精神抚慰金呢?
  本报作答:隐私权是公民的一种人身权。医护人员由于其工作性质,非常容易接近和了解就诊者的隐私,他们也由此负有保护就诊者隐私的义务。只有在征得就诊者同意的前提下,其他人包括实习生才可以有权基于治疗目的接触就诊者的隐私部位。医院在未经你同意的情况下,擅自安排实习生对手术全过程进行观摩,侵犯了你的隐私权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条第2款的规定,你可向法院请求医院依法赔偿你的精神损害。
  医生在医治患者过程中指导实习生时,首先应当征得患者的同意,讲清检查的方式和内容,并把其中可能对患者的心理、生理造成的影响作出明确说明,还可以支付一定的报酬。